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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金融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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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3年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划,将创新强校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三、资金支出范围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评审管理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

四、项目预算与调整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请人或部门根据上述资金用途及支出范围,结合“创新强校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创新强校工程”资金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预算应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根据“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核准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资金管理与控制

(一)资金统一管理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按批准的项目预算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及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并签署书面承诺。

(三)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创新强校工程”支出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以上、不足50000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分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0以上、不足100000元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共同审批;100000元及以上的开支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财务部门按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提供支出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执行银行卡支付制度,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四) 外拨经费审核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外拨资金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资金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六、绩效评价与问责

(一)绩效目标

项目的建设、设施应有助于办学机制改革进一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新机制和模式,承接和落实好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要;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四重”建设(点学科点人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新突破,内涵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绩效评价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绩效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绩效评价。

(三)责任追究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请与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公开与范围

学校将在校内“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网页公开项目申报与遴选过程、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责任承诺等情况。建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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