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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下载: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10-06-15 10:02
发布机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主题词:

广东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学院、服务社会的原则;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院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报省编制就业计划的办法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行政或经济手段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学院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它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实行领导负责制。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系党政“一把手”是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第二责任人。每年学院党政“一把手”要与各系党政“一把手”签订《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按照学院统管,职能部门和各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员参与的原则来进行。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院的声望和信誉,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它成员包括:院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招生与就业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监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各系党总支书记等。

第十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细则;

(一)领导、指导和检查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部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

(三)收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一)加强与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和毕业生就业率;

(二)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开拓就业市场,协助各系建立就业基地;

(三)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提出改进就业工作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指导各系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各系就业工作评估和学院就业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办理毕业生离院手续工作;

(六)跟踪毕业生使用情况;

(七)完成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组长由各系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书记担任,其它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和各系行政副职、教师代表、毕业班辅导员、毕业生代表等。

各系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学院报送本部门就业计划;研究决定本系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系教职工通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二)开展本系毕业生就业教育及辅导工作,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思想教育与服务管理;

(三)开拓就业市场,建立专业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做好本系毕业生情况的宣传介绍工作;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资源和需求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学院;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安排本系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及时上报就业方案;

(五)做好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督促未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同学按时缴清所欠款项,督促未还贷款的同学按时还贷或办理延贷手续;

(六)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暂缓就业和离院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生文明离院的各项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的跟踪与就业方案上报工作;

(八)做好本系的就业工作总结;

(九)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全局性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系,院友联络办要利用院友等院外资源,协助收集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

(二)教务处负责学院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协助各系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

(三)公共教学部负责学院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教学安排与组织;

(四)学生处负责毕业班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的管理,开展文明离院教育活动。

(五)保卫处负责大型供需见面活动的安全保卫、毕业生户口关系转移以及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管理等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做好毕业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助学贷款等的收缴;

(七)组织部和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八)医务所负责毕业生的体检;

(九)宣传部负责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率情况制定和调整招生计划;

(十一)监察处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毕业班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毕业班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毕业生的行为管理,做好毕业班的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

(二)协助分管教学的系领导做好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或毕业设计的有关工作,教育毕业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督促毕业生按时上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三)认真做好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帮助毕业生掌握择业技巧;

(四)协助系领导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情况的宣传介绍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收集就业信息。

(五)协助管理和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供需见面活动,积极向用人单位推介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六)认真做好就业推荐意见、毕业鉴定和毕业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加强毕业生的法纪教育、安全教育和就业诚信教育,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心活动,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实施个性化教育和辅导,关注特殊毕业生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

(八)认真做好毕业生文明离院的各项工作。

(九)自觉做好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就业信息跟踪工作;3

(十)认真做好学院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就业工作。

(十一)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就业工作的能力与水平,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研究。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五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组织毕业生学习有关就业政策和文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基本政策和程序,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十七条 将职业规划、就业指导课程列入我院必修课,由公共教学部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生提供包括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的职业辅导服务,各系部则主要通过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和专任教师等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具体的指导。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 就业推荐和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的权利;

(四)获得客观评价的权利;

(五)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就业推荐表由学院统一发放,各系负责毕业生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等阶段。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结业的本科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院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或出境的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提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院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两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将该生的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不宜接受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退回学院的做法,毕业生也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学院。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院的,学院不予接收且不作任何就业调整。如果毕业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院的,学院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不予办理就业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取后,需签订由学院统一发放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登记,再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第三十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不得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将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的违约,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能申请改变就业方案。

第三十三条 除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外,其它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违约手续,但在上报就业方案时还没有签定就业协议的,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系要按照《普通高等院院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院院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学、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坚持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七)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之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中学(中专)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普通高院学生登记表;

(三)普通高院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登记表;

(五)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等材料;

(七)奖励与处分材料;

(八)更改个人信息材料;

(九)学位授予通知书;

(十)就业报到通知单;

(十一)缓还助学贷款的有关材料;

(十二)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生管理工作者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四十二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密封、登记,转递时必须附上档案回执,以便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应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考上研究生或需要暂缓就业者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六章 暂缓就业

第四十四条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年高院毕业生就业压力而为毕业离院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在毕业离院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

第四十五条 办理暂缓就业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提交暂缓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对就业意向或将来的事实就业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二)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审核后上报省高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省高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与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院前落实就业单位。

第四十七条 在学院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第四十八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户口在入学时已签转入院的可暂留学院保管,档案由省高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四十九条 《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院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旦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

第五十一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两年期限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在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学院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院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学院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获准暂缓就业后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暂缓就业期限届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将转回生源地。

第五十三条 毕业半年以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如有就业或接受培训的需求,可以直接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可以申请暂缓就业。两年内治愈并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两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已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生不办理暂缓就业,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第七章 就业工作评估

第五十六条 就业工作评估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就业率、促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年年底学院对各系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项:

(一)就业指导的开展和效果。包括:就业指导形式的多样性,就业指导的效果等;

(二)主动走出院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开展就业调研,开拓和建立稳定的就业渠道或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需求信息的措施及效果;

(三)就业服务工作的质量。包括:就业服务工作、文明离院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广东省“三支一扶”计划等工作有成效;上报就业材料、转移党团组织关系、完成毕业鉴定、整理档案材料的按时性和准确性;推荐表和协议书发放和管理的有序性;就业推荐工作(包括就业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填写和院对各种证件、表格的准确性;就业工作人员执行就业工作纪律的自觉性;毕业生对就业工作的满意率;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等;

(四)毕业生的就业率和考研录取率;

(五)毕业班日常教育管理和文明离院情况。包括:加强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在毕业班中开展教书育人活动的形式、措施和成效;开展文明离院活动的形式、措施和成效;毕业生维护学院稳定、遵守学院纪律尤其是宿舍纪律的情况;毕业班党支部和党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毕业生爱护宿舍公物、搞好宿舍清洁卫生以及按时离院率;欢送毕业生离院的组织工作等等;

(六)就业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和业绩,毕业生对就业工作人员的满意度。

第五十八条 就业工作评估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予以配合。

就业工作评估采取业绩评分与其它部门专项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由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评估;就业率和考研录取率、本科插班生录取率的评估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设立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供需见面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就业方案的结果。

就业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监察处、学院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六十一条 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公平、公正地推荐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就业指导,及时提供就业帮助;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现金和有价证券。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拖延、遗漏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六)遵守档案管理规范,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院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一)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二)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讲的毕业生仅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本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六十七条 各系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与上级行政机关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广东金融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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