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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广东金融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下载: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07-09-12 10:23
发布机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主题词:

广东金融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开就业渠道,将用人单位请进校园,积极组织、安排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大量真实、可靠、优质的就业岗位,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院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专场招聘会、企业宣讲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统一管理,院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此类招聘活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可以委托各系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系或跨系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可以自行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须提前报招生与就业处备案。

第二条 我院的校园招聘市场包括院级招聘市场和系级招聘市场两部分,院级招聘市场是指通过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信息平台组织的就业招聘市场,系级招聘市场是指由各系自行组织的就业招聘市场。系级招聘市场由各系自行管理,各系可参考本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或管理条例。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校园招聘,无特殊说明,均指院级招聘市场中的招聘活动。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校园招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到学院举办校园招聘应首先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登记,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证件,确定招聘形式、范围、时间和地点。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必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必须出示本单位的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2、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须提前三天向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并提供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详细的招聘信息,服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的统一安排。

3、用人单位在院内张贴海报、标语和横幅等宣传用品须报经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审核批准,选择在指定地点、按照指定时间段张贴或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代为张贴的方式进行,严禁私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宣传材料的,将取消用人单位来学院招聘的资格。

4、用人单位来院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以及可以公开的待遇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招聘结果反馈给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5、为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用人单位进院招聘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安排。

6、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制或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实习或就业协议。

7、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毕业生的隐私。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9、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财产、证件做抵押。如遇特殊情况需收取部分费用的,需经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审核同意。

10、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学院关于校园秩序管理的其它规定。

11、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第四条 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必须听从招聘工作人员的安排。毕业生须着正装,凭诚信面试卡、网上报名号、《个人推荐表(含封面)》和《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园招聘会,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应主动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递交应聘材料,否则请按规定退场。

3、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校园招聘。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便进入下一个毕业工作流程,否则,责任自负

4、毕业生在面试求职时或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材料并客观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院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5毕业生在面试过程中应注重礼仪,落落大方,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诋毁其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6、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务必诚信遵规守时,需要“网上报名”的,要按时报名,要求注册就业网个人电子简历的,要及时注册,对于已经报名,无故不参加者和拒不注册就业网个人电子简历者,学院将根据影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收集整理就业信息,积极联系并邀请用人单位,审查招聘单位的资格,准确发布招聘信息,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做好招聘宣传和毕业生应聘的发动工作。

2、做好校园招聘的组织与筹备工作,协调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合作,保障招聘活动的顺利进行,包括布置招聘现场、安排日程、接待招聘单位人员等。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热情诚恳地接受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咨询,并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六条 为了防止毕业生无序、恶意回流等不诚信的现象发生, 出现下列情况,毕业生将被禁止参加校园招聘,同时收回诚信面试卡和就业网登陆权限:

1参加校园招聘中银行类单位的柜员岗位应聘,已经到岗实习者;

2、参加校园招聘中具有良好社会声誉企业(连续两年或以上时间均招聘我院毕业生,多数毕业生均留在单位工作;口碑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应聘,并到岗实习者;

3、参加校园招聘中企事业单位内勤管理、财会出纳、各类文员等管理服务型(非营销岗)岗位应聘,并到岗实习者;

4、与用人单位签定了正式的学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的毕业生;

5、参加校园招聘中企事业单位应聘(非营销岗),进入实习名单,但未到岗实习,累计达两家单位者(因体检不合格未到岗者除外);

6、拒不遵守学院招聘会有关要求(注册网上电子简历、携带面试卡、着正装等),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情节恶劣者;

7、毕业生在毕业班期间或在单位实习期间,出现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者;

8、已就业的往届毕业生;

9、应届本科生成功考取研究生者;

10、参加用人单位的实习,实习期结束,单位同意接收录用,但本人不同意入职者,如遇特殊情况,则酌情处理。

第七条 为了向毕业生提供细致周到的就业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出现下列情况,毕业生将获批准继续参加校园招聘,同时发回诚信面试卡和就业网登陆权限:

1、参加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结束,未受到用人单位投诉,能够提供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者;

2、参加用人单位实习,因体检不合格未能继续实习或未能与单位签约,能够提供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体检报告者;

3、参加用人单位实习,工作积极努力,但被用人单位以不合适为由中途退回,能够出具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者;

4、参加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结束,未能进入拟录用名单(工作不努力、考核不通过者除外),能够出具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者;

5、因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等不诚信招聘行为,而导致不能正常实习者;

6、毕业生实习期间,无故自动请辞,未受到用人单位投诉,能够提供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者,自提出参加校园招聘申请并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校园招聘。在营销类岗位实习的毕业生出现此情况,时间可酌情缩短;

7、参加用人单位实习,实习期间或实习结束,被用人单位以工作不努力、考核不通过为由退回学院,未受到用人单位投诉,能够提供实习鉴定或证明材料者,自提出参加校园招聘申请并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校园招聘;

8、已经申请暂缓就业但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9、出现不诚信求职行为(中途请辞回院、随意频繁跳槽等),经过处罚和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能够及时挽回学院声誉者。自提出参加校园招聘申请并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校园招聘,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10、毕业生进行“网上报名”,累计出现三次报名未参加现场面试者;毕业生注册就业网“网上电子简历”,未能及时注册个人电子简历,累计通报三次者;冒名顶替参加校园招聘者;未经许可,擅自介绍外院或社会人员参加校园招聘者,将立即取消其参加校园招聘的资格,自提出参加校园招聘申请并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校园招聘。

第八条 诚信面试卡是我院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的必备材料,诚信面试卡的使用请遵循以下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必须携带本人诚信面试卡,诚信面试卡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统一办理,有效期为整个毕业班阶段,毕业离院后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的,可向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办理申请;

2、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诚信面试卡上的内容,使用时必须粘贴个人小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同时每月定期到带班辅导员老师处注册盖章;

3、诚信面试卡为一人一卡,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及所在系的证明,及时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挂失,办理新的诚信面试卡。如未能及时挂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4、诚信面试卡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涂改毁坏,保证卡的清晰整洁。损毁严重,影响到面试的诚信面试卡应做废处理,并及时申请重新办理。

5、诚信面试卡只限毕业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售给他人,如发现毕业生用他人面试卡参加校园招聘,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有权将卡收回。

第九条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金融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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