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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长期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国(境)外教师(专家)是我校引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学科领域,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为了加强我校国(境)外教师(专家)管理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符合我校需求;

(二)国(境)外教师(专家)须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条 聘请国(境)外教师(专家)的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本学院下一学期的国(境)外教师(专家)需求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11月上旬向学校申报。申报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着手相关的工作。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须将拟聘材料备齐,上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后把“工作许可”发给国(境)外教师(专家)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国(境)外教师(专家)应于新学期开始一周前抵达我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人迎接并安排住宿,在其到达一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带国(境)外教师(专家)到指定的医院体检和照相,并同时办理其“外国专家证”的申报手续,“外国专家证”取得后,尽快办理其在华就业居留许可和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四)国(境)外教师(专家)抵达我校后,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

第二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教学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国(境)外教师(专家)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所在学院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国(境)外教师(专家)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国(境)外教师(专家)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二)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专家)协助国(境)外教师(专家)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聘用期间,定期开展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国(境)外教师(专家)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指定一名合作教师(专家),负责协调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工作。

(五)掌握和了解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国(境)外教师(专家)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

(六)填报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课时工作量。

第六条 合作教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的外事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管理水平,增强政治敏感性,遵守涉外盖章规定纪律,履行合作教师的职责。

(二)配合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班级会议,了解学生对国(境)外教师(专家)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国(境)外教师(专家),促进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密切保持与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联系,负责做好和国(境)外教师(专家)在教学上的沟通工作,及时与教务处、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与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联系。

(四)关心国(境)外教师(专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教学相关问题。

(五)做好国(境)外教师(专家)与学生、教师、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六)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各学院予以协助;国(境)外教师(专家)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负责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聘请工作,办理聘请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报批手续以及国(境)外教师(专家)来华后的工作证、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二)向国(境)外教师(专家)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国(境)外教师(专家)签订工作合同。

(三)做好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服务工作。

(四)安排国(境)外教师(专家)节假日的活动,组织国(境)外教师(专家)参加省、市外事部门和学校的集体活动。

(五)建立国(境)外教师(专家)档案。

(六)处理与国(境)外教师(专家)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及聘用单位应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国(境)外教师(专家)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学院分管外事领导的同意后,国(境)外教师(专家)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国(境)外教师(专家)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外兼职或承接与完成聘任任务无关的工作,不得从事传教或对我不友好、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因故不能上课,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请病假,须持指定的公立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聘任期满,由各学院按照实际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报送教务处。教学成绩显著者,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学院将组织材料上报有关部门,争取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工作表现差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教学态度差、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并经帮助无效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不予续聘。

第四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四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十五条 保卫处的职责是:

(一)保卫处应加强对国(境)外教师(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国(境)外教师(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二)把国(境)外教师(专家)工作、生活场所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上述场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妥善处理国(境)外教师(专家)与我国公民的纠纷,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四)对我校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在与国(境)外教师(专家)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五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外出管理

第十六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到校的第一个星期,其外出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工作人员陪同,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国(境)外教师(专家)介绍学校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在工作日国(境)外教师(专家)若要离开广州市区三天以上(不含周末),须提前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由其部门领导批准和备案,获准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应及时报到。

第十八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离校外出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告知外出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六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假期管理

第十九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在假期(暑假、寒假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在假期外出旅游,为保证其安全与管理,应书面通报旅游地点、时间、何时返回等内容,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呈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休假期间,需确保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并自负其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与其保持联系,定期上门访问了解情况,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上报。

第七章  国(境)外教师(专家)聘请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一)在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聘请过程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国(境)外教师(专家)进行面试(包括电话面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境)外教师(专家)的接机(站)、签证、工作证、居留许可、体检等的办理所产生的费用。

(三)国(境)外教师(专家)到校前,其住房等的装修以及住房中的所有配置,包括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床上用品及相关的维修费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安排;国(境)外教师(专家)使用的水电费自行负责。

(四)国(境)外教师(专家)到校前需自行购买个人意外和医疗商业保险(到校前所发生的各种意外或事故由本人承担),到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外专局规定为其购买个人意外和医疗保险或者团险。

(五)国(境)外教师(专家)的基本办公用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教师(专家)享受固定薪酬,不享受校内津贴。薪酬标准参照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文件(粤外专(201012号)中“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一类地区的薪酬标准范围从3500-15000元之间。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监督国(境)外教师(专家)的财务开支计划。              (二)依法代征代扣代缴国(境)外教师(专家)个人所得税。

(三)负责每个月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进行工资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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