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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附件下载: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08-01-0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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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院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提高学院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是学院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组织协调,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认识学院事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使各级领导、各主管财经工作负责人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财经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院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1. 经济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长在经济活动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院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组织本院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涉及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三)经常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经济责任情况,了解学院各级领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解决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统一领导全院财经工作的实施,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六)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

(七)负责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本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八)要求院内各级领导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九)负责审定本院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十)对预算外的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合作、入股、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交院党委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的方案,必须经院长签字确认,方可执行,以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一)负责审批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第七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在学院财经工作中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协助院长负责贯彻落实学院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负责全面领导院内各项财经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二)学院的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凡需学院领导审批的重大支出项目以及财经政策、制度制定与变更,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学院各项财会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议和上报审批程序。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六)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总原则,负责拟订学院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等视为学院自有资金编制预算,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七)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分解和下达各单位创收收入上缴学院指标(院办企业、院内后勤单位、院内各服务中心),力争实现学院年收入增长目标。

(八)组织学院各级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九)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审批程序。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配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十)审议院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方案,经主管人事院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学院审批。

(十一)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院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二)负责对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领导干部必需的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十三)负责组织清理院办产业,进一步明晰学院与院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产权的划分,应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股份制企业根据学院持股额确定,合资企业按学院的出资比例划分,全部由学院投资的企业,其产权完全归学院所有。

(十四)负责审议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上报工作,制止和杜绝院内乱收费现象。

(十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学院各项收费收入,并经常加以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财务处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院长和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包括财务收支的组织与报批;会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和院内的财经政策,拟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院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学院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做好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做到综合平衡;负责控制、监督学院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负责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坚决制止小金库和院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防止学院财源流失。

(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金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原则,分级分层次地管理学院各项财务会计事项。

(六)严格执行学院预算,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流失。

(七)负责学院会计信息的处理,做好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八)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合同、担保等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九)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定期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十)参与组织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负责监督、检查院内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收据或到商店购买三联收据收费,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十一)负责院内会计人员的岗位聘任,轮岗交流等方案的上报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抓好学院各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核算工作管理,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权限制度。

(十三)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负责提请学院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活动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执行学院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经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并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参与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督促本单位及时上缴学院,杜绝小金库行为;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定期与院资产办核对资产账目,保证账实相符;负责流动资金管理,有关印鉴、重要票据实行分人保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负责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1.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对下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各级财务主管领导经济责任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学院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学院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的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作其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将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对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四)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行政及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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