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栏目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检索 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栏目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管理制度 >正文
信息名称:借款和报账暂行规定 附件下载: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08-01-01 09:00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主题词:

借款和报账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我院的会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师生办理报销手续,特制定我院报账规定。

(二)学院各部门办理借款及财务报账手续,应遵循本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及学院批准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四)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提供相关咨询及服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要求做好借款、报账及催款的各项工作。

二、借款

(一)凡本院在编教职工,因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公务需要,在学院规定的经费指标和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均可借支公款。

(二)凡借款一律填写借款单(一式两联),并如实填写借款单内各项内容,其中借款用途内容应与报账支出内容相符,金额不得涂改。如需办理汇款,请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由经费负责人审批方为有效。

(三)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附上院领导或所在部门领导批示意见的开会或学习通知。

(四)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用款期限内报账,财务部门应定期催报借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应在当年冲账。

三、报账

(一)凡办理各项报账业务的,须先将原始凭证整理有序和按规定粘贴。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发票的顾客名称必须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全称,不能只写简称和附上系部名称。发票上的内容必须填写: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不能只写文具一批、食品一批或零件一批等。如果物品规格多,一张发票写不完,可写文具一批等,但一定要对方另列一张购货清单,写明各物品的数量、单价、总价,然后加盖售货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经办人签章、经费负责人签批,并写明用途。需要入库的实物,还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三)凡报销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或价值未达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耐用物品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四)从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论是收据或是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票据后应及时报账,凡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账。

(五)凡以领款单报账的,如外请人员劳务、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有经费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本人签名,原则上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属于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的,学院财务处将依据国家税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税额。支付校外人员劳务,国内人士须提供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号码、国籍、境外住址、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来华工作日期、入职日期。发放对象为校内职工的,原则上合并当月奖金中划付本人。

(六)凡购图书、资料的,必须附购书清单。列入学院图书固定资产管理的还必须到图书馆办理验收手续。

(七)凡持外地游商在本市开出的外地发票报账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予报销现金,只能办理汇款或转账。

(八)凡涉及到必须立项、审计、论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方可报销。

(九)报销差旅费须到财务处领取《广东金融学院差旅报告表》,并按要求填写各项目和按住宿天数填写住勤补助(一般地区每天补助30元,特区每天补助50元),然后须填制广东金融学院报销单并请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签名,以上手续齐全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因特殊情况引起住宿费超标准的,须经院领导批准才能报销。

(十)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者,不予报销。参加会议的,应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报销。外出考察学习、社会调查、科研调查等,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外出讲课(含函授、电大、业大等)老师的交通费报销仅限于乘坐火车硬卧和空调大巴,并凭票到财务处报销;乘坐的士或自行开车往返的凭当天的的士票或当天的汽油票、路桥费,按照省汽车站公布的汽车票价报销。(若实际发生的金额低于省汽车站公布的汽车票价,则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十二)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不派车接送,每人可凭票报销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60元(含的士费)。

(十三)教职工借支差旅费标准如下:省内1000元,省外乘坐飞机的20004000元,坐火车的10002000元。

教职工借支旅差费可根据路程远近及日期长短,在允许的范围内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支额度。

(十四)学生社会调查的住勤补助标准,带队老师每人每天30元(珠海、深圳为50元),学生每人每天5元(珠海、深圳为7元)。

(十五)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的补助标准,一般地区为每人每天15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为每人每天25元,一个月按30天计算,休假时扣除休假期的补贴(法定假日、双休日除外)。

(十六)医药费报销(只限医院开具的门诊、住院费单据;未经院医务所负责人事先批准自行到药店自购药品的一律不报)先凭病历到医务所请所长审批签字,然后填写好报销单,按我院现行规定:

1. 在职人员门诊按70%报、住院按80%报;

2. 退休人员门诊按80%报、住院按90%报;

3. 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均按100%报;

4. 经学院(校区)卫生所批准外出就诊的学生,医药费报销门诊每次30元,每年总额为150元。住院医药费扣除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及自付部分后,每位学生每年的住院费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

5. 应注意药费单上的姓名必须与本人姓名相符,如有错漏应及时按要求更正,否则不予报销。

6. 教工医疗费报销不需扣除其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

7. 寒暑假、探亲假、非因公外出、旅游等(指离开广州市),只能报销急诊药费,并凭病历或急诊证明批报。

(十七)探亲费报销手续

1. 未婚职工探父母和已婚职工探配偶者,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已婚探父母者,每满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探亲报销费,不分级别,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车费,坐省内河船舶报三等舱位费,乘坐海舱江舱报四等舱位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自理。每四年一次的探亲费,还需扣除本人基本工资、津贴总额的30%。报销手续需先到财务处领取广东金融学院报销单、探亲旅费报销单,按要求填写各项目,并到人事处审批方可报销。

2. 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并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中选择探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3. 凡属有火车可到达目的地的,只能报销火车票价,如坐汽车、飞机参考火车票价核报或参照广东省汽车站公布的标准核报。

(十八)教职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凭学费收据经人事处审批可按规定报销:

硕士研究生毕业 2000

博士毕业  30000

(十九)凡遗失车船飞机票等,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二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二十一)严格执行财政部的现金管理制度,凡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切经营部门一次使用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要以转账支票或汇款的形式支付。

四、继续教育学院报帐相关规定

(一)上课老师课酬及相关补助

1. 课酬

1)学历班上课,市内市外课酬标准相同。大专课的课酬标准为:助教每节50元,讲师每节55元,副教授每节60元,教授每节65元;本科课的课酬标准每节相应加5元。若市外办学点不负责食宿,每次课(周六、日)另补助伙食费250元。课酬标准提高后,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不另计。上课地点在珠三角以外的办学点,每次课增加两个课时作为途中补贴。晚上在市内上课每晚增加一节课补贴。

2)培训班:校内班助教每节90元,讲师每节100元,副教授每节110元,教授每节120元;学校举办的校外班每节相应增加20元。

3)学历班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2系数计算;培训班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5系数计算。

2. 长途车(机)票和住宿费凭票到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3.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在校内为分散学员集中上课的课酬(含午餐补助费)为:助教每节85元,讲师每节90元,副教授每节95元,教授每节100元。

4. 命题费:专科班考试题每套80元,本科班考试题每套100元。

5. 学历班、培训班期末考试评卷费:每份3元。

6. 论文指导费:电大专科班30/篇,每位老师指导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0篇;本科班80/篇,每位老师指导论文原则上不超过20篇。

7. 毕业论文答辩、终审费:老师(专家)1000/天、人,工作人员100/天、人。

8. 监考费每次60元。

(二)管理人员相关补助

1. 学院管理人员到广州市以外的教学点检查或联系办学事宜,当天来回补助60元,连续2天以上(含2天),从第二天起,每天补助30元(特区50元),没有车接送的,凭长途车票到财务处报销。

2. 广州市内的学历教学班,每次上课都必须有管理人员随班管理,负责教学班检查管理工作人员的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联络费实行总额包干,具体是:负责一个班的,每月补助300元;负责二个班的,每月补助350元;负责三个班的,每月补助400元;负责四个班的,每月补助450元;负责五个班以上的(含五个班)每月补助500元。

每天上课管理人员都要到位,不到位者每次扣减当月补助的30%

3. 上班期间行政管理人员监考费每次30元,其它时间每次60元。校外监考同时可按上述第1.项标准计出差补助费。校内校外监考不另计加班费。

4. “国庆法定三天假期在校内负责管理函授(电大)班上课的管理人员的加班费,按加班标准3倍计算(不另计午餐费补助)。

5. 班主任费:校内班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校外班执行上述第2.项。

6. 加班费:每月加班天数不超过8天(寒暑假、法定节日另计),加班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加班时间计算:周六、周日和晚上到教学点检查上课,或周六、周日回学校工作和到教学点联系工作均为加班时间,其余任何时间不算加班。

(三)费用审批

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10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成教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的由分管学院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以上各项费用每月28—30日统计一次,由本人填单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办负责人审核,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复核,院长审批,最后由学院统一造表,人事处汇总发放。

五、基建项目报帐规定

(一)新增基建项目首次付款须提供:

1. 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校务会议决定

2. 项目合同

3. 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姓名

4. 监理单位名称

(二)工程款的支付

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根据合同,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签名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合同,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工程进度情况及进度款申请,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3. 工程尾款的支付:根据合同,提供经有资质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完工验收报告;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开出的无欠缴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的证明;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其他款项的支付

根据合同,提供合法发票,按要求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四)项目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如果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含),必须经院务会议同意后方可支付。

六、饮食服务部财务管理及报账规定

(一)财务管理模式

饮食服务部财务管理模式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学院财务处委派一名会计人员主管饮食服务部财务管理工作。

(二)会计核算原则

1. 执行学校食堂会计制度。

2. 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审批制度

1. 日常一次性采购在5000以下(不含5000元),由饮食服务部经理审批;一次性采购在5000元以上,由饮食服务部经理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饮食服务部副总经理审批。

2. 凡需调整临工工资,必须由饮食服务部经理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饮食服务部副总经理审批。

3. 凡动用发展基金,必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 凡属管理费支出,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由饮食服务部经理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饮食服务部副总经理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5. 凡动用职工福利基金,由饮食服务部经理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饮食服务部副总经理审批。

(四)报账管理规定

1. 凡采购米、面、油、冻肉、付食品等大宗物质,必须开具合法发票;采购农副产品可使用自制的原始凭证,但原始凭证上必须有送货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

2. 必须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扩大现金的开支范围。

七、违规处罚

(一)学生和临工以及其他非在册人员一律不得挂名借支公款(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否则,一经发现,应立即退回公款,已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部门审批人追回或赔偿。

(二)凡借款3个月以上的人员及借款用于在建工程或设备购回待验收,需要较长时间的,借款人应主动向财务处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若收到财务处发出的催收单后,一星期内无反馈意见的,暂停借款。

(三)凡借支差旅费的,以返程车、船、飞机票日期为依据,返校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冲还借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由人事处从借款人月奖金中扣款。

(四)凡借支现金办理公务或购物,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暂停借款。

(五)凡借款交由财务处办理汇款或自行通过邮局汇款订购资料、书刊以及其他用途的,要积极追收发票,货到一个月发票未收回的应主动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超过期限又不说明情况的,暂停借款。

(六)对个别无视财经纪律,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报,经催报仍无动于衷者,除停止借款外,并在其个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借款,必要时,财务处应将情况报告学院监察处。

(七)财务处每年不定期由专人对暂付款进行全面、认真清理,并向有关部门经办人发出催报通知。

    

                   2008年1月修订

广东金融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