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账户管理规定
由于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品种较多,函授站遍布全省各地,为方便工作,学院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于代学院收取学费。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收费票据必须按规定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并及时上缴所收学费和按规定核销票据。
二、所开设账户只限于代收学费,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收支。
三、银行预留印鉴两枚,一枚由学院财务处保管,另一枚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负责人保管。
四、必须认真做好学费收入及上缴的登记工作,每月按银行对账单及时对账并做好余额调节表。
五、开设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更换必须报学院审定。
六、账户发生的存款利息按年上缴学院。
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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