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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下载:
信息索引: 生成日期:2008-01-0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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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肇庆院区财务核算单位。

  1.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院现行使用的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及手工版)使用范围:适用公办学院依照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有关文件或按照相关的教育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的收据。具体包括:

1. 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出具中英文版成绩单和推荐函、证件补办费。

2. 开放学院的注册建档费、毕业生审核费、考试费等。

3. 其它代收代扣款(包括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费等)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事业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开具的票据。具体包括:

1.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往来款业务中,收取和支出(上缴)款项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加和减少其他费用。

2.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往来款。 

3.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4. 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等单位退回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三)《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使用范围:适用于以政府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各种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时开具的专用收据。

(四)《广州市服务业发票》使用范围:适用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培训费收入、会议费、住宿费等。

(五)《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

  1. 票据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经办购领和发放票据事务及保管票据,并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对票据的购入、使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购入的票据要分种类按本编号,使用票据时要按顺序号发出,收回票据时要当即进行核对整理,防止违规使用票据情况的发生。密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上报、销毁工作。

第五条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购买票据,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票证,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学院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并有义务追缴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

  1. 票据领用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领用各种票据须具备以下手续:

(一)需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先向财务处申报代办收费许可证,填写申请收费批准表和票据领用申请表方可领用。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应注明用票部门、领用原因、种类及名称、数量、用途,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二)领用申请表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名批准。

(三)领用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制度。

(四)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领用的票据。

(五)办理领用手续时财务处票管员应核定准领数量、起止号码,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票据并向用户申明票据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

(六)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票据领购人员领用票据时,应先检查有无缺号、缺联、重号,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无异议,则视本票据无问题。

(八)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申报、缴交和核销。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开具填列票据须严格按照票据封面的《使用须知》要求填写,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如实填写顾客名称、地址、填票日期,数字清楚、真实、准确,金额大小写一致,明细项目金额合计必须与总金额相符,三联必须一次套写,不得错填漏填,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不同为一人。

(三)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查。

(四)严禁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隔号使用,严格按照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五)每月开出的票据金额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向财务处申报缴交。每本票据不能跨年度使用,每本票据的使用日期截止至当年的1231,空白部分按作废处理,次年用票遵循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票据。

(六)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填写好票据核销表,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票据核销时间,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

(七)领用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果丢失,应于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财务处,并协助学院有关部门查明丢失原因。

  1. 附 则

第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该票据领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批评教育并暂停该部门领用票据资格,由于保管不善,票据丢失或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该票据领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停止该部门领用票据资格。

第九条 财务、审计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可依据国家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罚款等处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处分意见由财务处提出,院务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由税务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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