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调剂;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处置;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物资采购中心)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招标及采购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工程及物资)验收、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合理配置学院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对所在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工作,是各部门与资产办之间资产管理工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协助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并上报本部门采购计划;
(三)验收及领用本部门新购固定资产;
(四)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本部门人员、办公地点等基础数据和资产信息数据进行管理,有变动时及时提交资产办;
(五)提出资产调剂、配置、报废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组织所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1.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 专用设备;
3. 一般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
6. 其他固定资产。
(二)按国资委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及品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物资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并会同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监察、审计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固定资产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五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十七条 基建、水电等项目和设备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审计、财务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所有新购设备,必须经资产办验收、录入系统、打印验收及领用表、张贴标签后,方可办理调配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发放、变动、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固定资产首先应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按设备类别分类填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管理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办公室及部门领导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人员院内岗位变动时,应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原则上,属于个人办公用品随人走,部门公用物品未经资产办批准不得随意带走。
(四)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前往资产办还清所用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报废、报损原因,并提出处置建议;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电子化管理,资产办人员在系统上对全院所有资产进行管理,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系统上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资产办在系统上可查询、配置、调剂、处置全院固定资产。系统设有资产分类、分户帐并可指定条件进行各种帐表统计。
(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可在系统上查询本部门资产详细信息,有权限更新本部门基础数据及资产信息项,提交资产办。
第九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便于与财务对帐及进行各种帐表的统计。
(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财务处设有一个管理口,所有经资产办验收的固定资产,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提交资产办方可进行财产分配,可确保与财务帐帐相符。
(二)系统电子帐设有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簿、固定资产卡片,并可指定条件进行各类帐表统计。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人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各种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