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构建“学院统筹、各系主体、多方联动、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激励各系积极主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提高学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总体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3个)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3人)
二、评奖条件与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完成学院与系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毕业生最终就业率高于省和学院平均数;
2. 考研录取率高于学院平均数;
3. 毕业生对系就业工作的满意率高于学院平均水平、毕业生违约率低于学院平均水平;
4. 就业服务工作、文明离校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广东省“三支一扶”计划等工作有成效;
5. 在加强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开拓和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6. 按时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例分析。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学院所有从事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具备如下条件者,可以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 所在系毕业生总体就业率高于省和学院的平均数;
2. 所在系毕业生考研录取率高于全院平均数或比上一学年提高10%或以上;
3. 所在系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评估得分高于全院平均数;
4. 工作细致,认真负责。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就业业务和服务工作评估得分高于全院平均数;
5. 廉洁自律,服务态度好,毕业生对其就业服务工作的满意率高于学院平均数;毕业生违约率低于学院平均数;
6. 在推动实践,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开拓和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7. 按时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例分析。
(三)本院非从事学生就业工作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符合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1. 在促进学院或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基地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2. 为学院或系联系用人单位10家以上或提供有效需求信息使我院毕业生成功签约30人以上者;
3. 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在做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过程效果显著、成绩突出者;
4. 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 系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恶性事故者;
2. 不按事实谎报就业率者;
3. 毕业生对系就业工作的满意率或毕业生对辅导员就业工作满意率低于60%;
4. 没有按时提交就业调研报告,就业工作总结和就业案例评析的单位或个人;
5. 就业工作人员被投诉不正当行使权力,经调查属实者。
三、评奖程序
(一)申请或推荐。系认为本单位符合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条件,可以填写《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各单位认为本单位有符合评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条件者,可以填写《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名推荐,并进行初审,离退休教职工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名推荐。
(二)审查。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审议。学院评审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
(四)公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将在全院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起草表彰通报上报学院,经院长签署意见后,发文公布。
四、附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奖项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系部推荐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对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系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金,所得奖励金用于补充就业工作经费;对评为就业先进个人者,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与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各设3名。奖励金额度为:
1.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金为3000元/个。
2.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金为500元/人。
(四)本办法所述的就业率和考研录取率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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