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评估分析方法,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校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校区)成立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年级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或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助理辅导员、班长、班委、舍长、普通同学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或班)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或班)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学院(校区)制定。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或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列依据进行认定: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不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由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公示和建档等5个程序组成。
(一)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实行一年一认定。
(二)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认定。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学院核对,复印件由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校区)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申诉。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6.建档。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校区)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我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把不诚信行为列入学生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应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建立学院信息档案,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检查资助效果,做好相关记录。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校区)应在认定或资助方面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