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助学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其上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分必须在 85分以上,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五名,英语四级以上;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上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分必须在 75分以上。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金融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各二级学院(校区)按一定比例推荐候选人。
(三)各二级学院(校区)受理学生申请,按照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校区)审核的程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推荐候选人。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二级学院(校区)的推荐,组织评审,确定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学校审定的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校区)负责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奖助学金复审工作。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严禁将奖助学金用于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及用奖助学金请客等铺张浪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