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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短期国(境)外专家聘请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短期国(境)外专家是指来校进行学术访问、讲座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国(境)外专家。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聘请高层次短期国(境)外专家来校进行合作科研、授课讲学或专题讲座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拟聘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专业水平,其学术专长能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聘请单位要加强短期国(境)外专家的项目管理工作,突出成果和人文效益,重视成果的总结、评估、汇总、上报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聘请及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申报指标

每年6月和11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开始接受各单位聘请下一年度的国(境)外专家申请意向和推荐专家,并将在“校内通知”发布《关于申报××××年度学院短期外专指标的通知》。有聘请意向的单位需于6月和11月将聘请意向的文件和相关推荐专家的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条 材料报送

获批短期国(境)外专家的单位需尽快确定人选,并在其到访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短期外专来访工作计划、邀请函草稿、专家简历(中英文)、护照复印件。如聘请单位拟变更国(境)外专家人选,应及时通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重新提交专家材料。拟聘外专如需延期到访,其到访时间不得晚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六条 邀请单位应指定专员负责协助解决国(境)外专家在校期间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外专结束聘请工作两周内,聘请单位应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聘请短期外专工作汇报”、提交短期外专在校工作照片。有突出贡献者,聘请单位可提交材料予以说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短期外专来校工作资助标准由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研究执行。

第九条 经费办理

(一)学校校方邀请的短期外专来校访问结束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外专向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二)各二级单位邀请的短期外专的经费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来校访问结束前,由各二级单位向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支付标准可参照学校研究执行的“短期外专来校工资资助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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