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外籍教师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薪酬管理,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 247号)《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外专发[2010]45号)和《广东金融学院长期国(境)外教师(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广东金融学院长期国(境)外教师(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管理的外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全职外教在校工作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兼职外教薪酬根据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第二章 外籍教师薪酬待遇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外教薪酬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具体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发放。
工资是指根据外教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其本人的报酬,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超课时酬金等。
福利是指学校为外教在住房、医疗、保险、证件办理、特殊补助等方面提供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五条 广东金融学院外教工资区分语言类教师和专业
类教师。
第六条 外教薪酬在第五条基础上结合职称、学位层次确定发放标准(税前)如下:
(一)语言类外籍教师
1. 具有硕士学历的外教底薪为人民币7500元;
2. 具有博士学历的外教底薪为人民币8500元;
3. 具有讲师职称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1000元;
4.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3000元;
5. 具有教授职称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5000元;
6. 持有TESOL等相关语言培训证明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500元;
7. 拥有两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1000元;
8. 持有国内外高校工作推荐的外教,月薪在底薪基础上增加人民币1000元;
9. 外教在我校工作满1年后,每次续聘可申请300-500元涨薪;
10. 外教每周授课时数不多于16节,超课时部分每节课课时费100元,月薪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专业类外籍教师
1. 受聘外籍教师需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2. 专业类外籍教师月薪在同等语言类外籍教师基础之上增加2000元;
3. 外教每周授课时数不多于12节,超课时部分每节课课时费150元,月薪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 外教工资由二级单位根据面试结果提出建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定支付标准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外教实行超课时酬金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完成周平均工作量为基础。外教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合同规定的基础工作量部分,超课时酬金按外教类别相应核算。
第九条 外教的工资或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与中方教师校内酬金发放时间一致(当月30日前)。外教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可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和超课时酬金。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领取或借支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理完离校手续,对其损坏和丢失的学校物件进行赔付和缴清其他费用后发放(物件的正常折旧不计算在内),否则将从其该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外教在合同期内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酌情扣发基础工资直至停发(具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一)未完成约定的工作量;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评估考核不合格;
(四)有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可根据境内外同等教师的工资水平、物价变化、续聘年限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外教薪酬变化幅度,调整外籍教师的薪酬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外教公寓房源情况,在有房源时学校为受聘全职外教提供免费工作住房(校内外教公寓两房一厅套间),其水电煤气费由外教自行负担。工作住房配置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空调、衣柜、桌椅和床上用品等生活设施及用品,并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为每位外教(不含随行家属)购买在中国的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外教因来学校任教而在国外的体检费用,由外教自行支付;到达中国后的上岗前体检费用由学校支付。学校为外教支付办理工作签证手续费。
第十四条 与学校签约合同期一学年或以上的全职外教享受中国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外教工资按底薪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外教在华工作期间应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单独聘请的外教。由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派出的外教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条款执行。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其他特殊情况聘用的外教,其薪酬待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外教因工作需要到校区等较远途地点上课或从事其他教学活动的,其相关特殊补贴根据实际情况按校内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采用人民币计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受聘的外教,其薪酬待遇按已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办理。合同或协议期满,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此前外教管理办法中涉及薪酬和福利待遇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