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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受留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协调与联系各专业所在系的留学生工作;负责接受预科教育、基础课程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事办公室负责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教务处负责指导与协调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留学生的宿舍安排、申报住宿登记、生活管理和服务;负责留学生食堂的服务。

网络中心负责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系负责本系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相关系应确定一名系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 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道德修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八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主要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汉语言培训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十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受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留学生本科生、预科生、汉语言培训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录取;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高级进修生,由外事办商相关部门后决定录取。

第十四条凡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收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校方予接收。

第十六条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每年8 月 28 日前提交入学申请表、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及相片等资料,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呈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批复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正式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为其寄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 JW202 表) 。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 表)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 JW202 表) 等有关材料,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留学生入学时,应首先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然后到有关专业所在系报到注册。国际教育学院应于每年9 月份开学后2 周内将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相关专业所在系, 录入学校教务系统。

第二十条留学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可选读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为6 年。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外事办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普通本科生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学习,可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国际教育学院单独组织编制外国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可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势与政策、”“军训与军事理论”、“大学生就业指导”等政治理论与德育课程。留学生可以不参加体育课学习。

第二十七条 “汉语”、“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所有本科专业的必修课。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修读或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修读选修课程,原则上全校各类通选课程都可以选修。留学生选报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本科专业网上选课。

第三十条 留学生选课后,应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未经参加网上选课,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在境外或国内的其他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国际教育学院或专业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凡被认定的学分可自动取得本科阶段学分,凡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三十二条汉语为我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三十三条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在校期间参加HSK并获得6 级及以上证书者,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课课程的学分。奖励学分标准为:6 级 3 学分, 7 级 4 学分, 8 级 5 学分,9 至 11 级 6 学分。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专业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应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符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获得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必须与其他留学生一起,在每年的6月份,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留学生毕业人数及名单每年6月份由国际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分别参照《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中国政府为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学金”、“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 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进修生奖学金和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类别有: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和在读留学生奖学金。

我校接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汉办下达的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我校根据在校学习的留学生的学业、品行等综合表现,推荐优秀学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五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社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留学生须告知专业所在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保卫处。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九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 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和JW202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五十八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广东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广东省公安厅后,学校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广州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或“F”字签证。

第五十九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广州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广州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六十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 日内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一条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十三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外事办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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