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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预科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接受我校预科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凭《广东金融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在规定日期内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该类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国,费用自理(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二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必须在次年5 月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书面申请入学, 并附留学生所在国(地) 公立医院的医学健康证明及相关资料, 经广州市检验检疫局复查合格,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于保留、放弃或取消入学资格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国际教育学院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

作处审批,并通报该生所属国驻华大使馆。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留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凭《广东金融学院录取通知书》(自费生并须凭学费发票)注册; 老生凭学生卡(自费生并须凭学费发票)注册。学生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五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国际教育学院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预科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为19 周(含 1 周考试)。

第七条 预科教育采用强化教学方式,使语言教学与专业知识教学相结合,其课程类别、内容及课时所占比例大致如下: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按预科教育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条 考试科目期末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期中考试为 20%,期末考试为40%)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40%(出勤情况为 20%, 平时作业为10%,课堂表现为 10%)。

考查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作业、测试、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程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两者换算如下:

及格及以上或60分及以上为考核成绩合格,及格以下或 60分以下为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提前考试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考前

可申请缓考。缓考时间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成绩据实记载。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缓考不及格者,不得补考。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不得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十五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或补考缺考的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均需要重修。学生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费用自理。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务必谨记以下注意事项:

(一) 考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 分钟后,不得入场,且以旷考论处;开考后30 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二) 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三) 迟到的考生必须得到监考老师许可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因故短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老师允许。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四)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上安静等候。监考老师收卷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对违纪者,国际教育学院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

分。

第六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留学生预科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课程进行学习,并严格遵守以下考勤规定:

(一)不允许上课迟到,凡上课迟到 3 次者按旷课 1 节处理。

(二)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报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权限为:2 节课以内, 由预科班学生辅导员批准;3~5 节课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6~10 节课由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批准;10 节课以上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集体会审并批准。

(三) 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应清点学生人数, 并记录缺勤学生名单,课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四) 国际教育学院设立考勤登记簿, 记录留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缺勤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 学时及以上的,可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 天的, 给予

警告处分;达到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 8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2 天及以上的,可作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条 对遵守校纪、尊敬师长、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将给予鼓励,每年评选“优秀预科生”,对获奖学生给予表彰、发给证书和奖励,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留学生派遣国驻华大使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校纪处分分为以下五种(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受校纪处分的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公布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留学生派遣国驻华大使馆。凡受到处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及时报给教务处并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学生须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停止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停学。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停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5 天内离校,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者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留学生所在国(地) 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健康证明及相关资料;国际教育学院交由广东金融学院校医室审核合格后,发出复查通知书。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审核予以复学;否则须立即回国,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停学的学生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国际教育学院同

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经同意复学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为其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停学、非健康原因休学者,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三十条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习生活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复学后其休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不补发,医疗费不报销。

第三十一条 获准复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休学、停学以及复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通报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大使馆。

第八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

(四)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缺勤(包括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总课时数 30%及以上者。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培训或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开除其学籍: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三)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生作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注销其学籍,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开除学籍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5 天之内离开学校。

第三十八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自退学、开除学籍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回国费用自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退学、开除学籍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国

际教育学院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报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大使馆。

第九章 证件管理

第四十条 留学生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证》。学生证是留学生的重要身份证明,老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作废并补发。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学习证明》一份。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均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留学生如有需要,可在每学期考试后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该学期成绩单一份。留学生在结束预科学习后,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完整的预科成绩单一份。

第四十三条学生完成预科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汉语水平考试(HSK) 成绩不低于新 4 级,准予结业。

第四十四条 获得预科结业资格者发给预科结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证明。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只发一份。

第四十五条 遗失或损坏结业证书,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获得预科结业资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成绩单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我校各专业学院报到或转学到其他专业学校报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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