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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手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受留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协调与联系各专业所在系的留学生工作;负责接受预科教育、基础课程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事办公室负责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教务处负责指导与协调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留学生的宿舍安排、申报住宿登记、生活管理和服务;负责留学生食堂的服务。

   网络中心负责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系负责本系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相关系应确定一名系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道德修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八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主要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汉语言培训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十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受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本科生、预科生、汉语言培训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录取;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高级进修生,由外事办商相关部门后决定录取。

   第十四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收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我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校方予接收。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每年8月28日前提交入学申请表、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及相片等资料,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呈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批复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正式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为其寄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首先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然后到有关专业所在系报到注册。国际教育学院应于每年9月份开学后2周内将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相关专业所在系,录入学校教务系统。

   第二十条  留学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可选读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为6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外事办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普通本科生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学习,可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由国际教育学院单独组织编制外国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可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势与政策、”“军训与军事理论”、“大学生就业指导”等政治理论与德育课程。留学生可以不参加体育课学习。

   第二十七条  “汉语”、“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所有本科专业的必修课。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修读或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修读选修课程,原则上全校各类通选课程都可以选修。留学生报选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本科专业网上选课。

   第三十条  留学生选课后,应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未经参加网上选课,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在境外或国内的其他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国际教育学院或专业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凡被认定的学分可自动取得本科阶段学分,凡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三十二条  汉语为我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应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符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获得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必须与其他留学生一起,在每年的6月份,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分别参照《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条  中国政府为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进修生奖学金和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类别有: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和在读留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校学习的留学生的学业、品行等综合表现,推荐优秀学生申报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社会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留学生须告知专业所在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保卫处。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九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和JW202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五十六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广东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广东省公安厅后,学校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广州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或“F”字签证。

   第五十七条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广州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广州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十八条  “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 日内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十一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外事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汉语言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来我校进行短期汉语言培训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汉语言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来我省短期语言培训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汉语言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短期汉语言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是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开展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收和培训汉语言生是进一步开展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接收和培训汉语言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汉语言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收汉语言生的政策;负责进行汉语言生的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汉语言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汉语言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

   外事办公室负责协助与汉语言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教务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汉语言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汉语言生的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汉语言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保卫处负责汉语言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汉语言生相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汉语言生的宿舍安排、住宿申报和登记、生活管理和服务;负责为汉语言生提供食堂服务。

   校园网络中心负责汉语言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汉语言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短期语言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道德修养、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短期培训课程并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汉语言培训结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根据自己现有的汉语言水平选择适当的、相应层次的语言培训班的权利(换班要求必须在来校报到后3周之内书面提出。否则,学校可不受理);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汉语言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汉语言培训管理和宿舍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汉语言生的招生分为春、秋两季。每个学期开学前两个月为招生季节。汉语言生的入学时间同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每学期开学3周后不再接受插班汉语言生。

   第九条  短期汉语言培训采取学期制,每一学期的教学时间一般为二十周。汉语言生均为自费生,培训费用按照广东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单位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十条  汉语言生在提交入学申请表时,需附过往学历证书和成绩单(含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汉语言生申请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登记,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二条  汉语言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依据学校汉语言生录取标准决定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控制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汉语言生。只有在汉语言生提供了其在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和学业表现材料,我校采取倒查办法,能证实该生在原学校出勤率高、成绩良好、品行优秀时,才可接收该生。

   第十四条  汉语言生被我校正式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学生出具《录取通知书》和(或)《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以便学生办理签证事宜。

   第十五条  汉语言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或)《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有关材料,按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汉语言生入学时,应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注册登记,并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汉语言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将汉语言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归档,其档案管理尽量做到电子化,档案材料应当定期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汉语言生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入住留学生公寓,并严格遵守《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校外住宿的汉语言生应当遵守《广东金融学院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入住 24 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汉语言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告知其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单独组织编制汉语言培训方案及教学执行计划,同时,结合汉语言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汉语言生应根据汉语言培训方案或教学计划进行学习。

   第二十二条  汉语言生视参加培训的汉语言水平等级,应该修读的课程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概况”、“初级、中级、高级汉语综合”、“ 初级、中级、高级汉语听力”、“初级、中级、高级汉语语音”、“初级、中级、高级汉语口语”、“ 初级、中级、高级汉语阅读”等理论课程,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国际教育学院须将短期汉语言培训班的课程安排、学生名单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汉语言生应当按照汉语言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进行学习,并严格遵守以下考勤规定:

   (一)不允许上课迟到,凡上课迟到3次者按旷课1节处理。

   (二)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报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权限为:2节课以内,由培训班学生辅导员批准;3~6节课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长批准;6~10节课由国际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10节课以上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集体会审并批准。

   (三)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应清点学生人数,并记录缺勤学生名单,课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四)国际教育学院设立考勤登记簿,记录汉语言生的出勤情况,并对缺勤的汉语言生,视情节轻重,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2天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七条  汉语言生应当参加汉语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汉语言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凡考试成绩在60分或以上者,该门课程即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因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某一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不交作业的次数超过某一课程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汉语言生名单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条  汉语言培训课程成绩单或者学习证明书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出具。

   第三十一条  汉语言生培训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原则上应跟下一期同一层次培训班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原则上可组织汉语言生进行有益的课余社会实践或文化活动,但必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汉语言生实行休学、退学和开除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

   第三十六条  汉语言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要求休学的汉语言生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同意休学者,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汉语言生在休学期间暂不享受学校留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该汉语言生的学籍仍然保留;

   (四)因病休学的汉语言生必须回国回家休养。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汉语言生,应在开学第1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原已取得的学籍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培训课经重修考试后一学期累计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复学手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了请假手续,但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培训或学习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开除其学籍: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对汉语言生作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汉语言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满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者,由学校颁发汉语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汉语言生在达到语言培训目的后,经本人申请,符合学历生录取条件的,可优先录取为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

   第四十四条  汉语言生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修满规定课程或成绩不及格者,应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汉语培训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汉语言生的其他校内管理、社会管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管理,依照《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须知

一、报到、注册

凡被广东金融学院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

到。报到时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身体检查证明、2寸彩色照片4张。

每学期开始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按时到校注册。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

二、费用标准(人民币)

报名费400元

 :长期汉语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每学期8000元

       预科生、本科生——每学年1.8万元      

住宿费8000/年

三、交费规定

1、长期汉语进修生、专业进修生和预科生一次至少交纳一个学期的学费;本科生一次至少交纳一学年的学费。交费时间为开学第一周。不按时交费者,将被取消学籍。

2、留学生交费后提出退学,除部分学费、住宿费外,其它费用均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留学生未正常毕业需要重读,按所补学课程的学分交纳学费。

4、住宿费一次至少交纳6个月。

四、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办理

进入广东金融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持有X签证或F签证。持其它签证者应在签

证有效期内及时变更签证。

X签证者,应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于入境后30天内持护照、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入学通知书、身体检查证明、住宿登记表(住在校外的学生)、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从中国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还应持有原学校出具的结束学习的证明,及时办理住址、院校等项目的变更手续。

留学生只可在签证有效期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应及时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超过有效期在华居留即被视为非法居留。对于非法在华居留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学校一般只为每位留学生办理一次“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留学生由于自己

原因需要再次办理JW202表的,应交纳手续费。

五、身体检查

X签证入校学习的学生,应在来华30天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北京市国际卫生旅行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留学生来华前也可在自己的国家检查身体,但检查结果须送北京市国际卫生旅行保健中心进行确认。持F签证者不必提供身体检查证明。

六、学习安排及课外活动

学校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一般3月10日至7月10日为上半学期,9月1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下半学期。

每学期中,周一至周五为上课时间,每节课45—50分钟。

语言进修生根据汉语水平组班上课;学历生根据学生人数或单独组班或随中国学生一起上课,在教学上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

为使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更好地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可以免费参加学校举办中国历史、文化、经济讲座。

七、纪律要求

1、基本行为要求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在校园内行为举止大方得体,进入教学楼、电教楼、办公楼、图书馆、教室等校内公共场所时应衣着整洁。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所聚众集会,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无照驾驶汽车或摩托车。对于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开除其学籍。

2、课堂纪律要求

所有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应及时向老师请假(具体见:考勤规定)。

   留学生应尊重老师,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学习上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或同学请教。

3、考试的规定

语言生和专业进修生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没有补考。学历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或重修。凡考试作弊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计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具体见:广东金融学院留学生考场规则)。

八、结业、毕业

凡遵纪守法、期末考试成绩合格的进修生均可获得“广东金融学院结业证书”。修满学

分、毕业论文合格的留学生,可获得“广东金融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可获得学位证书。成绩优良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九、住宿

所有进入广东金融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可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也可在校外租房住宿。凡是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留学生,必须按照广州市公安局的规定,在租房之日起24小时内持护照、住宿合同、房产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学习中途变更住宿地址的,也应在迁入新址后24小时内持有关证件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10天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住宿变更手续。凡违反此项规定者,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处罚,一切责任由留学生自己承担。凡在校外居住的留学生,需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附上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若因住宿地派出所无法出具该表,则需附上租房合同复印件。

凡在校内留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签定《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协议书》,严格遵守公寓和宾馆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高声播放音乐或吵闹,每天应在午夜12时前返回公寓。提前退宿舍应经留学生办公室和公寓管理部门的同意。违反规定者,将给予相应处罚(具体规定见:留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十、图书馆、机房、食堂、留学生活动室的使用

1、图书馆开放时间:

社科馆一、二楼:周一至周五8:00—21:30,周六日8:00-12:00,14:00-16:30

社科馆三、四楼:周一至周五8:00-16:30,周六日8:00-12:00,14:00-16:30(四楼周末不开放)

自科馆二、三楼:周一至周五8:00-16:30

综合馆一楼: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21:30,周六日8:00-12:00,14:00-16:30

综合馆二、三楼: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6:30

综合馆四楼: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21:30,周六日8:00-12:00,14:00-16:30

综合馆五楼、北苑二楼、三楼:周一至周日8:00-23:00

2、留学生可到校内饭堂就餐。食堂营业时间为:早上7:00—8:30,中午11:00—1:00,晚上5:00—6:30。

3、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留学生,需遵守《广东金融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方可使用校园计算机网络。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保证外国留学生正常的教学、学习秩序,对于留学生的考勤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入广东金融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上课期间不得干与听课无关的事情,如:接打手机等。

二、因事不能上课者,需提交请假条。因事请假三天以内,应向任课老师提交请假条,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应向留学生管理部门提交请假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计。

三、因病需要请假三天以内者,应向任课老师提交请假条;请假三天以上,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而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计。

四、上课迟到三次计一节旷课;迟到20分钟以上,本节课不允许其进入教室,计旷课一节。

五、每学期中,一门课程缺课节数达到应上课程节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期末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一学期中,缺课总节数达到应上课总节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不予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六、每学期中旷课达到80节以上者,学校将令其退学,缩短其居留期限,限期回国。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于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无证件或持其他证件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不得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三十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前后对齐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改变座位;证件应放在指定座位的右上角;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第三条  禁止考生携带移动通讯设备(手机、BP机等)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考生应在开考前将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考后若发现座位上、抽屉内有涉及与本场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含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或文字、公式(含在纸条、桌面上或抽屉内),不论抄袭与否,一律以考试违规论处;考试时禁止使用自备的答题纸、草稿纸。开卷考试时,考生不得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第四条  除考试有特别要求外,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考生不得互相交谈,不得擅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偷看或抄袭其他人的试卷,违者按考试违规论处。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闹、随意走动,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印刷不清可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未交卷者中途不得离开考场,考生完成考试,应将试卷交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喧闹;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七条  考生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论处,该课程考试作零分计。

第八条  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有权对考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金融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入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身体健康,自愿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广东金融学院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三条  本科留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

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留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可延长修业年限1—2年。修业年满6年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延长修业年限,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参加一年级单独组班上课的留学生,一年级学习结束时应取得应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HSK达到5级。达不到此要求者应降级重修或转入语言进修生学习。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本科留学生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X签证、JW202表、身体

检查证明等有关材料按期到校报到,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始时,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按时到校注册。每学年初,

应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注册、交费。不按时交费者,将给予相应的罚款。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入校学习者,一经查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将立即令其退学,不退还所交任何费用。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见《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换手续。

第九条 本科留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须本人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无正当理由、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留学生可以根据身体、学习和生活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习中途因要回国服兵役或身体原因、家庭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凭个人申请或医院证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休学的留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留学生休学时间到期前应及时向学校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超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退学

第十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修业时间内(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

的。

(二) 未请假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旷课达80节以上的。

(三)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凡退学的留学生,学校将缩短其在华居留时间,限期离校。

第七节奖励及处分

第十七条凡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中国法律、法规,学习态度认真,按时上课,所学课程按期通过,成绩优良的留学生,学校每学年将授予“学习优秀奖”,给予一定的奖励。连续四年获得学习优秀奖的留学生,毕业时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留学生”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推荐其免试进入硕士研究生的学习。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我校的校规、校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规者,学校将开除其学籍,并将通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限期回国。

第八节毕业

第十九条凡遵纪守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合格,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取得HSK5级以上证书的留学生(母语为非汉语,参加汉语授课学习)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不符合毕业规定者,可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一、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1、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宿舍守则》,结合留学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学生在住宿期间必须遵守学生宿舍守则和本办法。

2、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3、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国际教育学院不额外提供夫妻、子女等家属用房。

   4、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异性留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退学处分。

   5、房内锁钥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配房钥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

   6、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能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要向管理人员清点如数交回;每学期清点一次,如有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7、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房间时随手锁门,尽量不要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

   8、大楼内严禁酗酒、聚赌、吸毒、宿娼,打架斗殴、凌辱他人等违纪违法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9、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10、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11、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学生事务办公室和楼内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12、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

   13、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动物或宠物。

   14、住宿学生应尊重各国留学生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和诋毁不同的民俗、民族习惯以及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得在宿舍和其他公共区域进行宗教活动或(怂恿)传播、传阅、偷听违背中国法律法规的宣传信息。

   15、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进行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16、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17、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18、宿舍管理部门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19、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20、宿舍用电实行“定额补贴,超用自理”的办法。每生每月8度。超额用电按标准缴费。

   21、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茶壶、电烫斗、电热棒、电热褥、电饭煲、电吹风(1000w及以上)等电器设备,房内不准私接电线和用明火烧煮东西。

   22、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3、住宿学生如违反宿管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和宿舍管理部门批准,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24、基于健康与安全、维持法律与秩序,以及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的考虑,学校有权进入和检查学生宿舍。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广东金融学院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制度

留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宿舍内住宿,确需住宿校外者应先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并按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校外住宿手续。

办理校外住宿应事先做好以下准备:

   1、租赁私房的留学生应提供租赁合同书。

   2、住宿宾馆和租赁公寓房的留学生应提供宾馆或所租赁的公寓房物业部门出具的有关住宿期限证明。

借住亲属处的留学生:

   1、须提供担保人(指借住地户主)的有关情况(姓名、住址、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及有效证件)。

   2、担保人须与被担保人签署书面担保书,并承诺:同意被担保人住宿其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程序:

   1、首先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递交《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供审核,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才能在校外住宿。

入住后24 小时内,持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去住宿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持《境外人员申报临时户口凭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存档,并登记住所电话或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3、变更校外住址的留学生,须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

留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条例,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以及违反中国法律和有关治安条例的活动。

   4、国际教育学院将不定期配合公安部门对校外住宿的留学生进行安全查访,留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查访。

   5、留学生校外住宿发生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有关人员,并配合进行处理。

   6、校外住宿学生须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在校外住宿期间所发生事情皆由留学生本人处理,与学校无关,学校不负相关责任。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会客制度

1、凡来访客人应按规定出示证件并在服务台进行详细登记。

2、服务员与住宿人员进行联系,经住宿人员同意后,来访人员才可进入房间会客。

3、严禁来访客人把危险品或违禁品带进公寓。

4、来访人员须在晚23:00点前离开本公寓,到时服务人员负责催促。

5、服务员要在来访会客单上注明客人离开公寓时间,要求住宿人员签字。会客单应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6、服务员发现来访人员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人员和有关领导。

广东金融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用电须知

1、在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暖气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2、住宿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更换电器线路,更不能拆除或增加电器设备,同时不能随意挪动任何电器设备。

3、在使用电器时不要频繁启动,以防烧坏电器。电器使用完毕后需及时断电。

4、在使用各种电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发现设备不能使用或有损坏时,要及时向服务人员报修,若自行修理,后果自负。住宿人员务必按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不清楚使用方法时应及时向服务员询问。否则,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由留学生自己负责。

 

    主要部门地址及电话号码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龙洞527号

留学生办公室——1栋教学楼102    电话:37216685

学校财务处——行政办公楼2楼

 紧急情况报警电话:11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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